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甬建发〔2015〕7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
建筑施工吊篮安全专项整治
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2015年4月5日,由宁波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部新城门户区北区1#、2#-1、2#-2地块(ⅱ标段)工程现场,温岭锦绣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两名工人在吊篮维修保养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为认真吸取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吊篮安全管理,决定开展全市吊篮施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的安拆、使用、维护、检修等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有关吊篮的台账资料情况。
二、整治重点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的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吊篮租赁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使用单位是否与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2、吊篮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吊篮所用的构配件是否生产厂家出厂的配套产品,安装及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改装情况。
3、吊篮安装拆卸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施工吊篮的安拆、移位活动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安拆作业前是否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了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按照安装(拆卸)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5、吊篮安装后是否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检测过程中是否有总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旁站,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首次安装检测和验收合格后,第二次安装移位的是否重新进行验收;
6、超高限位装置是否做到齐全有效,安全锁是否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是否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7、使用单位是否对吊篮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安装单位或租赁单位专业人员是否对吊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8、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是否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9、吊篮操作升降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10、使用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11、使用过程中,所有作业人员是否佩带安全带,并锁扣在独立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安全绳;人员进出吊篮是否做到从地面进出,是否做到不将吊篮作为装载货物运输使用;在钢结构施焊过程中,是否做到不将电焊设备搭挂在吊篮中,是否做到对吊篮动力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
12、吊篮在搭设施工开始前和拆除施工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书面告知主管部门;
13、使用过程中吊篮综合安全状况。
三、整治时间和方式
本次施工吊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期30天,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全面自查自纠(4月30日-5月15日)。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租赁、安装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吊篮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如一时无法整改的,必须暂停施工,并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二)全面监督检查(5月15日-5月30日)。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住建部门应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有利用施工吊篮施工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我委将在5月下旬对全市吊篮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必须及时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项要求传达到每家施工、监理企业和每个项目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排查施工吊篮安全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二)对查明的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查明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地,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下步施工。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辖区内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薄弱区域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认真、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和责任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于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建筑施工吊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